【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对受贿罪是如何规定的】《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次重要的修订。其中,对受贿罪的规定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与完善,旨在更有效地打击腐败行为,提升刑事处罚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变化、量刑标准、犯罪构成等方面进行总结,并以表格形式直观展示关键内容。
一、主要修改
1. 明确“财物”范围
《刑法修正案(九)》将“财物”扩展为包括“财产性利益”,如股票、期权、房产等,进一步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
2. 增加“特定关系人”受贿规定
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强化对“身边人”受贿行为的打击。
3. 细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进行了更加具体的界定,避免因解释模糊而影响司法实践。
4. 提高罚金刑适用比例
增加了对受贿罪的罚金刑规定,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 取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外的死刑适用
除情节特别严重外,不再直接适用死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6. 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影响力实施受贿行为的,也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二、受贿罪相关条文对比表
项目 | 原规定(《刑法》第385条) | 修正后规定(《刑法修正案(九)》) |
犯罪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国家工作人员及特定关系人 |
受贿对象 | 财物 | 财物及财产性利益 |
行为方式 |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 |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
情节认定 | 未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情形 | 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种情形 |
量刑标准 | 基本刑期较窄 | 量刑档次更细,增设“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死刑适用 | 可直接适用死刑 | 仅在情节特别严重时可适用死刑,一般适用死缓 |
罚金刑 | 未明确规定 | 明确可并处罚金 |
特定关系人 | 未单独规定 | 明确规定与特定关系人共犯的处理 |
三、总结
《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修订,不仅在法律条文上更加严谨,也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通过对受贿行为的界定更加全面、量刑标准更加科学、惩治手段更加多样,体现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
这一修改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洁性,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