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的6种情形法条】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些不符合立案条件或存在程序性问题的情形时,可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的决定。这一裁定不同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其主要针对的是起诉本身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可诉性或程序上的合法性。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裁定驳回起诉的六种情形进行总结,并以表格形式呈现。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1.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即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被告不明确:起诉时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如姓名、住所等,导致无法送达或无法确定具体对象。
3. 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刑事自诉、仲裁事项等非民事诉讼范畴。
4. 重复起诉: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且前诉已作出生效裁判。
5. 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状内容不完整,缺乏明确的请求事项或事实依据。
6.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起诉行为。
这些情形均属于程序性瑕疵,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即可依法裁定驳回。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6种情形法条对照表
序号 | 情形描述 | 法律依据 |
1 |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
2 | 被告不明确 |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
3 | 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
4 | 重复起诉 |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民诉法解释》第247条 |
5 | 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
6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
三、结语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不仅关注实体权利的主张,也高度重视程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了解并掌握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准备诉讼材料,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的败诉风险。同时,也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规范立案审查流程,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